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纠纷的处理(4)
16.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成人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与复制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17.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原则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证人提供的对其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的有利证言,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
18.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
■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各地的标准不同
19.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对公民提起诉讼,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诉讼的,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特殊地域管辖(9种)
☆有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制度,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于专属管辖,而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2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不动产纠纷不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也可在发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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