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招标投标法(2)
6.邀请招标
■概念
☆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少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项目
☆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比不值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邀请招标的对象数量
☆3家以上
7.资格审查
■目的
☆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种类
☆资格预审-投标前审查,如不合格,后果是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开标后审查,如不合格,后果是视为废标
■审查的内容(重要四项)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有无被责令停业、资格取消、财产冻结、破产等状态
☆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其它
8.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内容要体现公平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不得明确某一特定的品牌或生产供应者
☆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对文件要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的答疑,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澄清、修改、答疑的书面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确定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少于20日
■规定合理的投标有效期
☆是指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开始计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此期间要完成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工作
☆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撤回文件
☆如作了变动撤回,可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投标失效,但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补偿(不可抗力除外)
9.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两类不得参与投标)
■招标人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
■为施工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或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以及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
10.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还应包括拟派出人员的简历、业绩与机械设备等
■主要内容(四部分内容)
☆投标函
☆投标报价(商务标)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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