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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招标投标法(2)

2011-08-23 11:21  来源:  字体:  打印

  6.邀请招标

  ■概念

  ☆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少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项目

  ☆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比不值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邀请招标的对象数量

  ☆3家以上

  7.资格审查

  ■目的

  ☆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种类

  ☆资格预审-投标前审查,如不合格,后果是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开标后审查,如不合格,后果是视为废标

  ■审查的内容(重要四项)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有无被责令停业、资格取消、财产冻结、破产等状态

  ☆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其它

  8.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内容要体现公平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不得明确某一特定的品牌或生产供应者

  ☆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对文件要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的答疑,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澄清、修改、答疑的书面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确定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少于20日

  ■规定合理的投标有效期

  ☆是指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开始计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此期间要完成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工作

  ☆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撤回文件

  ☆如作了变动撤回,可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投标失效,但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补偿(不可抗力除外)

  9.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两类不得参与投标)

  ■招标人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

  ■为施工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或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以及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

  10.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还应包括拟派出人员的简历、业绩与机械设备等

  ■主要内容(四部分内容)

  ☆投标函

  ☆投标报价(商务标)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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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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