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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合同法(4)

2011-08-23 11:42  来源:  字体:  打印

  16.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7.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存在订约当事人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若不在同一时间,则是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书面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18.合同生效

  ■内涵

  ☆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合同生效要件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

  ☆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9.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存在欺诈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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