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公路工程合同管理(3)
五、公路工程合同变更程序
(一)工程变更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1.工程变更的确认过程
提出工程变更→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分析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会议、通信记录→初步确定处理变更所需的费用、时间范围和质量要求→确认工程变更。
2.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l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需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需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3)其他变更的程序: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变更。
(二)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
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
工程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六、公路工程合同索赔程序
(一)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
2.总费用法。
3.修正总费用法。
(二)工期索赔计算方法
1.网络分析法。就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2.比例计算法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价×原合同总工期
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等事件的索赔。
(三)可以申请索赔的条款
1.合同文件出错引起的索赔
由业主支付给承包商以额外费用作为补偿,该索赔仅为工程费用,不包括利润。
2.由于图纸延迟交出造成索赔
承包商应该得到补偿。
3.由于不利的实物障碍和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索赔
承包商只能索赔工程费用而无利润。
4.由于工程师提供的水准点、基线等测量资料不准确造成的失误与索赔
承包商有权索取工程费用和利润。
5.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额外钻孔及勘探工作引起索赔
承包商有权索赔工程费用和利润。
6.由业主风险所造成的损害的补救和修复所引起的索赔
根据风险公平分担的原则,承包商只能索赔工程费用,无权索赔利润。
7.因施工中承包商开挖到化石、文物、矿产等珍贵物品,要停工处理引起的索赔
承包商必须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来帮助处理这类物品,所花费的款项由业主支付,包括工程费用和利润,若影响的工程处于关键线路,可申请工期延长。
8.由于需要加强道路与桥梁结构以承受“特殊超重荷载”而索赔
承包商进行加强结构工程,只可索赔有关工程费用,无权得到利润。
9.由于业主雇佣其他承包商的影响,并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提出索赔
承包商为业主委托的其他承包商提供机械设备或服务,应获得一批款额,包括工作费用和利润。
10.由于额外样品与试验而引起索赔
承包商只有权索取试验或样品费用,无权索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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