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合同法(1)
1Z302000 合同法
1.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四类)
■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适用婚姻法、收养法等)
■行政合同(行政管理)
■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
2.合同的分类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同
3.要约的规定与条件
■要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要约的构成要件(四要件)
☆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内容不明确的,应视为要约邀请
4.要约的生效
■一般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注意是到达)
■具体情况
☆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书面形式的要求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还没有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 )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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