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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辅导资料:工程价款调整

2011-08-05 11:09  来源:  字体:  打印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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