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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课程讲义(14)

2011-07-12 17:01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法律责任

  1. 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 经营违规的责任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 其他违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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