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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点(20)

2011-07-18 14:13    【  【打印】【我要纠错】

  1. 承诺的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 承诺的撤回与迟延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 建设合同通常的订立方式

  注意要约、要约邀请、承诺在建设工程合同及招标投标中的体现。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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