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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点(11)

2011-07-18 14:07    【  【打印】【我要纠错】

  8.3.1 采购人的法律责任

  D.政府采购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 采购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违法行为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2. 采购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

  E.政府采购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2. 采购人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违法行为

  J.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K.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L.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M.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N.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O.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P.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Q.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R.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S.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T.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U.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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