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8 14: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8.3.1 采购人的法律责任
D.政府采购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 采购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违法行为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2. 采购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
E.政府采购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2. 采购人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违法行为
J.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K.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L.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M.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N.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O.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P.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Q.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R.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S.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T.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U.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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