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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建设 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的通知

2011-07-08 16: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建设 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建设滞后、生态环境脆弱是长期制约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加快推进《规划》落实工作,对于贵州省缓解工程性缺水、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具有深远意义,也是构筑长江和珠江两大流域生态屏障、探索贫困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贵州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本规划战略意义的认识,以实施好本规划为重要抓手,扎实推进贵州省治穷致富目标的实现。

  二、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完善体制机制,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拓宽项目建设投资渠道,尽可能增加地方财政性资金投入,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吸引政策性银行贷款投入,并充分调动企业、农民等投入积极性。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做好《规划》与相关建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工作,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指导和帮助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为促进《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本《规划》是未来10年贵州省开展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石漠化治理工程的基本依据。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开展前期工作,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认真落实投资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章制度,完善项目后评价体系,提高项目建设成效,项目建成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强化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五、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贵州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分析评估,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规划》实施进展等有关情况。

  附件: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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