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8 16: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教育厅(委、局),财政厅(局),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加强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短短几年时间,循环经济从理念变为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在理论上、实践上、政策体系和制度创新上都取得了重要突破,初步形成了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凝炼出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循环经济典型和模式。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循环经济还没有成为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循环经济模式和典型还需要进一步推广。通过建设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加强对典型循环经济企业或园区的宣传,广泛开展循环经济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提升全社会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感性认识和参与程度,将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学生对发展循环经济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推动相关企业了解借鉴本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路径,是实现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的重要保障。
二、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建设目标
通过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循环经济的宣传、交流平台和教育培训基地,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循环经济发展。
(二)主要内容
“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循环经济特征明显、教育示范作用强的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完善的循环经济教育和展示场地及设施,拍摄循环经济专题教育片,设置专用参观通道、安全保障设施,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专业讲解人员。根据学生和社会公众人群的参观实践活动,设计有针对性的教育及活动形式。
三、组织实施
(一)各地组织推荐
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循环经济发展典型,并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旅游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推荐1-2个企业(园区)。被推荐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被列为国家循环经济(含再制造)试点示范单位或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省市的省级试点单位;
2、循环经济特征明显,具有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条;
3、具备一定的教育、参观和展示设施,安全保障措施,有一定的面向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开放时间,并相对固定;
4、接近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区,交通便利,方便参观,2010年各类参观人数不少于1000人;
5、社会形象良好,5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推荐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推荐文件:各地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教育部门的联合推荐文件。
2、申报材料:开展循环经济教育示范活动的现有基础,已开展的相关工作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已经被列为国家各类校外教育基地和工业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园区)可以优先推荐,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二)联合评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指导通过初审的单位编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最终评审通过的单位,将被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联合确定为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并可在适当位置标注“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标志。标志式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另行发布。
各地要高度重视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并于2011年7月30日前将首批推荐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吕峥、么新
联系电话:010-68505549 68505640(传真)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联系人:王婷婷、沈瑞
联系电话:010-66096412 66097873(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