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6 17: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函〔201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效果,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安全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对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扎实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决定开展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推荐工作,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积极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的基础上,抓好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标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要根据《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指导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并按照《指导意见》中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
二、推荐数量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推荐辖区内企业的数量不超过3家;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推荐辖区内煤矿企业的数量不超过2家;中央企业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征求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后,推荐1家所属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考评、抽检和审定,最终确定今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数量在60家以内)。
三、其他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并将开展创建活动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活动相结合,创新形式,注重实效。要按照《评价标准》的要求,严格考核,保证质量,确保被推荐的示范企业在本地区和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二)请各单位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相关书面申报材料及其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李强、胡春梓、刘延虎,010-64463534、84254929(传真)、64215977(传真)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邮编:10001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