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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课程讲座(14)

2011-07-14 08:50  来源:  字体:  打印

  2)强制评分法。又称FD法,包括0-1评分法和0-4评分法两种方法。它是采用一定的评分规则,采用强制对比打分来评定评价对象的功能重要性。

  ①0-1评分法。

零部件 A B C D E 功能总分 修正得分 功能重要性系数 
A
B
C
D
E 
×
0
0
1
0 
1
×
0
1
0 
1
1
×
1
0 
0
0
0
×
0 
1
1
1
1
× 
3
2
1
4
0 
4
3
2
5
1 
0.267
0.200
0.133
0.333
0.067 
合计           10 15 1.00 

  ②0-4评分法。0-1评分法中的重要程度差别仅为1分,不能拉开档次。为弥补这一不足,将分档扩大为4级,其打分矩阵仍同0-1评分法。档次划分如下:

  F1比F2重要得多:   F1得4分,F2得0分;

  F1比F2重要:       F1得3分,F2得1分;

  F1与F2同等重要:   F1得2分,F2得2分;

  F1不如F2重要:     F1得1分,F2得3分;

  F1远不如F2重要:   F1得0分,F2得4分。

  强制确定法适用于被评价对象在功能重要程度上的差异不太大,并且评价对象子功能数目不太多的情况。

强制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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