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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专家辅导(7)

2011-07-19 14:34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形,即整个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

  1. 无效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如果免责条款所产生的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权性,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则该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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