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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讲义精髓(5)

2011-07-18 14:17    【  【打印】【我要纠错】

  I.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订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订立时是无效的,只有经过追认才转化为有效合同,未经追认,就永远处于无效状态。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J.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合同生效指合同具备生效条件而产生法律效力。所谓产生法律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各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即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例:合同的成立意味着( B )。
  A.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B.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C.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D.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9.2.3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履行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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