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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课程讲义(6)

2011-07-12 16:51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执业和继续教育

  1. 执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业务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3)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2. 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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