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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堵住建筑施工安全伤亡事故的源头

2011-07-07 13:56    【  【打印】【我要纠错】

  建筑施工生产的流动性, 露天作业的艰苦性,施工技术的复杂性、季节性, 特别是产品的体积庞大, 地点不固定, 生产周期长, 造成安全生产的预见性、可控性难度大。根据资料统计和总结分析,近年来建筑工地发生的伤亡事故, 90%以上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那么, 应该堵住哪些源头, 才能有效地预防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呢?

  1. 从建筑施工许可和企业资质上严格把关①无证施工是引发施工事故的源头之一。

  《建筑法》明确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进行严格把关, 如有无企业资质证书(包括安全许可证, 资质等级, 年审情况)、拆迁进度、施工图纸、安全保证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监理单位等不具备条件的项目, 应采取一票否决制度。不容许领导批条子, 不按程序审批, 任意违规施工。同时, 监督部门还要对开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对延期、中止施工、复工等按规定进行及时核对施工许可证, 若一旦发现无证施工或有不符合要求的, 应立即采取停工整顿、罚款等手段进行处理。

  ②无企业资质或越级施工是导致安全事故的源头之一。

  杜绝无资质或越级施工, 要从建筑工程开工前把关,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过程中, 审核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年检情况、工程范围、中标通知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从而防止无资质或越级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

  2. 从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过程把关建筑工程发包中的不良行为和承包是引发安全事故的主要源头。要禁止在招投标活动中, 某些不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现象, 应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材料和设备直接发包、或发包给无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严禁把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或转包。禁止总包单位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等等。

  3. 全面检验施工设施的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施工设施包括“三宝”、“四口”、“五临边”、施工用电、脚手架、施工机械等, 在检验其安全状态时, 必须对安装组成的各种材料、构件、部件等的合格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 确保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满足设计和使用功能, 符合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 同时, 还应经常检修、保养, 保证良好的作业环境, 使其运转正常。

  4. 预防为主, 强化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 强化安全管理是预防为主, 杜绝和减少施工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因此, 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安全标志等寻找事故源头。

  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施工单位各级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人的落实、考核, 分项分部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的针对性和记录, 实行定期、不定期、节前节后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做到三定措施, 落实专人复查情况。并对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的培训和考核,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具体检查项目(源头) 进行监督和追根溯源工作。

  5. 堵住施工事故源头,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首先, 要建立在生产经营单位自主负责的基础上, 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 对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到法律责任均有明确的规定。做到依法生产。其次,要发挥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导作用, 加强安全监督工作的力度。要高度重视, 方法要适当, 工作要扎实, 监督管理威慑力要强。安全生产必须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 执法必严。在行政执法上加大力度, 提高安全生产的控制力。同时, 还要从事故频发的深层次查找原因。只有解决了安全生产的法治和科学管理的体制、机制问题, 才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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