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大纲《相关知识》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法律知识
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法的概说、民法、合同法、物权与债权等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概说
一、法的概念
二、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五)行政规章
三、法的分类
第二节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二)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公序良俗原则
4.自愿原则
5.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2.民事权利的分类
3.民事权利的保护
(四)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
2.民事义务的分类
三、自然人、法人和合伙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监护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二)法人
(三)合伙
四、民事法律行为
五、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本代理和复代理
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4.民法上的代理和诉讼法上的代理
(三)代理关系
(四)代理权和代理行为
六、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七、民事责任
第三节 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三)合同的分类
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
(二)合的形式
(三)合的订立程序
1.要约
2.承诺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的形式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四节 物权与债权
一、物的种类
(一)不动产和动产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三)主物和从物
(四)原物和孳息
(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
(六)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二、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分类
(三)物权的效力
(四)物权的特征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二)共有
(三)不动产所有权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四、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二)用益物权的分类
五、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六、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考试要求
1.熟悉法的概说;
2.熟悉民法的概念;
3.了解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4.熟悉民事法律关系;
5.熟悉自然人、法人和合伙;
6.熟悉民事法律行为;
7.掌握代理;
8.掌握诉讼时效;
9.掌握合同法概述;
10.熟悉合同的订立;
11.掌握合同的效力;
12.熟悉合同的履行;
13.熟悉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4.掌握违约责任;
15.掌握物的种类;
16.掌握物权概述;
17.掌握所有权;
18.掌握用益物权;
19.掌握担保物权;
20.掌握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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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名 时 间
8月9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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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使用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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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试 时 间
2024年11月9-10日
考 试 成 绩
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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