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0 09:5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3.2国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见《法律法规》P34)
3.2.1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包括: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按此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
(1)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共五类24条
(2) 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共六类
(3) 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3.2.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
(1)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模标准是: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價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有地方政府规定。
国务院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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