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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管理限额的通知

2011-07-14 16:08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打印】【我要纠错】

甘建设[2011]315号

各市(州)建设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随着我省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各市(州)建设项目大量增加、项目规模不断扩大,建设管理工作逐渐加强、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为充分发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简化建设项目设计管理流程,更好的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并明确行政管理责任,我厅根据现阶段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在《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甘建设[2010]4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权限,请遵照执行。

  一、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限额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各市(州)建设管理和技术力量分布的情况,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的管理限额调整为:

  (一)省属和中央在甘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上款规定以外的其它行政或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在限额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限额如下:

  1、兰州市

  (1)住宅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且单体建筑不超过25层(或建筑主体高度不超过80米)。

  (2)公共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且建筑主体高度不超过50米、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60米。

  (3)工业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且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6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50吨的单层工业厂房;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且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12米、层数不超过10层的多(高)层工业厂房。

  (4)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2亿元以下的新建项目;各类改(扩)建及维修性质的道路及市政管网;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100米,且总长不超过500米的桥梁。

  2、除兰州市之外的其它市(州)

  (1)住宅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且单体建筑不超过18层(或建筑主体高度不超过50米)。

  (2)公共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且建筑主体高度不超过50米、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30米。

  (3)工业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且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工业厂房;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且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12米、层数不超过6层的多层工业厂房;

  (4)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1亿元以下的新建项目;各类改(扩)建及维修性质的道路及市政管网;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40米,且总长不超过200米的桥梁。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按《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123号)的规定执行,其施工图审查备案按前述第(一)、(二)项管理限额办理。

  注:前述各款中的房屋建筑如属超限高层建筑,必需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省抗震办公室承办);住宅为主的建筑物中布置有超过两层的商业或其它使用功能时,该建筑应按公共建筑对待。

  二、关于中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

  进一步简化中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程序,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在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一)住宅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且单体建筑不超过12层(或建筑主体高度不超过32米)。

  (二)公共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且建筑主体高度不超过24米、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24米。

  (三)工业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且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工业厂房;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且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12米、层数不超过3层的多层工业厂房。

  (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2千万元以下,且按国家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属于小型工程的建设项目。

  三、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要求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出现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切实保障勘察设计质量。

  (一)严格执行《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切实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等,满足使用功能,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安全可靠,建筑节能合理有效。

  (二)初步设计文件报审时应提供以下法定前置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同上)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同上)

  4、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批复(同上)

  5、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甘备案书(同上)

  (三)严格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咨询审查机构承担。

  1、按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属大型工程的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应委托具备相应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或

  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省土木建筑学会等机构承担。

  2、按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属中型工程的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应委托具备相应专业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市(州)级技术咨询服务等机构承担。

  3、咨询审查机构应安排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咨询审查工作,并指定项目和专业负责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应分别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其它专业及市政类工程项目应由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承担。

  4、咨询审查机构应针对设计依据、设计标准、设计原则、设计方案等主要内容提出咨询审查意见,出具技术咨询审查报告,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5、承担咨询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与项目设计单位存在隶属和利益关系。

  (四)各审批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应明确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设计标准、抗震设防、主要设计方案等内容的审批意见,为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和指导,并承担行政审批责任。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年度汇总并附批文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应提供以下法定前置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同上)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同上)

  4、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批复(同上)

  5、初步设计批复(同上)

  6、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甘备案书(同上)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批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落实情况,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要在施工图审查时予以纠正,并将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负责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核查项目立项、规划等法定前置材料符合要求,核查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资质资格符合规定,以及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取得进甘备案书。

  本通知印发后,《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甘建设[2010]44号)文同时废止。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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