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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标师《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辅导讲义(14)

2011-06-30 09:21    【  【打印】【我要纠错】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2)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1)关于回避的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2)投诉的调查取证

  3)对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处理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4)投诉处理决定的做出

  7.2.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投标人和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2)招标投标质疑的程序

  (3)可以质疑的内容:

  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

  (一)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二)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四)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4)不予受理的质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一)由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二)质疑函件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签章的质疑;

  (三)未按本办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质疑;

  (四)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的质疑;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质疑函件送达主管部门的质疑;

  (六)未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质疑。

  (5)质疑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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