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1 10:2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
5.1 开标
5.1.1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1)开标的时间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应具体明确。
(3)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的修改。 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5.1.2 开标参与人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由招标代理主持。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可以参加开标会的其他人员有哪些。
5.1.3 开标的程序和内容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5.2 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2.1 评标专家的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5.2.2 评标专家的选择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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