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9 10:4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4.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基础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协议。
(2)勘察合同的内容
1)发包人应提供的勘察依据文件和资料。
①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②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工程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③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2)委托任务的工作范围。工程勘察任务和技术要求,可包括:自然条件观测,地形图测绘,资源探测,岩土工程勘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评价,模型试验等。
3)预计的勘察工作量和勘察成果资料提交的份数。
4)合同工期。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开始和终止时间。
5)勘察费用。
①勘察费用的预算金额; ②勘察费用的支付程序和每次支付的百分比。
6)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提供的现场工作条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在合同内约定由发包人负责保证勘察工作顺利开展应提供的条件。
7)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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