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2 11:2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审理中的基本制度
公开审理制度;合议庭制度;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制度。
4)审理依据
5)第一审判决的种类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3.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4.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5.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6.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7)第二审判决的种类。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7.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9.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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