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30 09:1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七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7.1 招标投标质疑
7.1.1 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投标质疑的时限要求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可以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
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
7.1.2 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程序及要求
(1)质疑答复的时限要求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质疑答复的形式要求
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不服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处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7.2
7.2.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1)招标投标投诉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1)招标投标投诉人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 行政监督部门
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超过投诉时效的;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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