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已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注册条件
(一)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注册程序
初始注册采取网上申请,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提供相关的书面资料。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申请用户名和密码,选择“初始注册”部份,严格按网上要求输入个人基本情况,同时将本人像片、身份证、职称证书、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执业资格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证明、社保等原件扫描上传。
(二)书面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双面打印,加盖注册单位公章);
2、彩色正面免冠照片两张(二寸一张),背面注明注册单位及姓名,用信封装;
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必须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即由《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上打印的“个人基础信息”一份(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及查询密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8、提交近两年编制的1个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复印件1份(单独装订成册)。
以上3-7项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复印,并依顺序装订成册(原件查核对后退回)。
四、申报时间及审查程序
(一)第一批申报时间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7月30日;第二批申报时间为2011年8月1日到2011年10月30日。逾期,当年不再受理。
(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严格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规定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完成初审,送市城乡建委审查同意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资料报送地点: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中心3号窗口
联系人: 王红63672118 张寿娉63673008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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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预计6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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