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1 09:5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4.1.2 投标文件的编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7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4.1.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1.4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工程施工项目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5)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6)内外层信封均应: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 (开标日期和时间 )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2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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