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4 08:5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标、成交无效,承担赔偿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中标、成交无效。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2.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F.供应商的行政法律责任
1)供应商的行政法律责任有
A.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B.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C.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D.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F.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G.供应商的刑事法律责任
承担伪造公文罪和毁灭公文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
8.3.3 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1)代理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
(2)代理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
(3)代理机构的刑事法律责任
8.3.4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1)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
(3)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方式
8.3.5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1)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法律责任
(2)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3)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6)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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