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30 09:1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5.6 合同的索赔管理
(1)索赔的特点
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受损失的一方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违约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1)索赔作为一种合同赋予双方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主张,其主体是双向的。
2)索赔必须以法律或合同为依据。
3)索赔必须建立在损害后果已客观存在的基础上,不论是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没有损失的事实而提出索赔是不能成立的。
4)索赔应采用明示的方式,即索赔应该有书面文件,索赔的内容和要求应该明确而肯定。
5)索赔是一种单方行为。
(2) 索赔的分类。
索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进行以下分类:
1)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如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3)按索赔的依据分类。可分为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4)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可分为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同供应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向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的索赔等。
5)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可分为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
6)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可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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