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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课件讲义(5)

2011-06-21 20:01    【  【打印】【我要纠错】

  3、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要求

  各类招标项目中,对确定中标人的时间限制有所不同。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如果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4、中标结果公示或者公告

  (1)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日。招标机构应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对每一位投标人的不中标理由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推荐中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应当与评标报告一致。评标结果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因商务废标而没有参加技术评议的投标人的技术偏离问题除外。”第42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送至相关的主管部门备案。”第43条规定:“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后,招标机构应当应投标人的要求解释公示结果。”

  (3)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12条又进一步规定:“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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