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1 09:4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3.5.2 招标文件的编制
(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
(3)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4)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方式标明
(5)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改变,并且应当公开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
(6)明确投标人是否可以提交投标备选方案以及对备选方案的处理办法
(7)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招标文件需要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与地点
(9)电子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售价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1)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范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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