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1 20:0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三)履约保证金
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是指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向对方提交的资金担保。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常见的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
2、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目的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
(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3)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对项目分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且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法律禁止的是违法分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就是一种违法分包;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也是一种违法分包。这些“分包”,是被法律禁止的。
至于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担保,则是由于招标人负有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因此,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担保一般是支付担保。
3、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最主要的方式是履约保证,即由招标人、中标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如果是招标人向中标人保证的,一般是支付担保,常见的是保证。按照习惯,履约保证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出具的,一般称为履约保函;一类是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一般称为履约保证书。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往往是专业化的担保公司。履约保函又可以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除了保证以外,中标人以支票、汇票、存款单为质押,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也很常见。如果工程规模较小,中标人甚至可以以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规定,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62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同时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者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担保形式、格式由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4、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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