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1 09:4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3.5.3 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
(1)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承担招标文件审核的评审专家组应有3名以上单数组成。招标机构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时,只注明招标编号,不得注明招标人和项目名称。
(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3.5.4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
(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 保密要求
1)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标底必须保密。
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
5)应当保护招标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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