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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课件讲义(10)

2011-06-21 09:34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三章 招标的规定

  3.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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