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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课件讲义(7)

2011-06-21 20:03    【  【打印】【我要纠错】

  (三)中标通知书

  1、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递交投标文件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因此,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不但是将中标的结果告知投标人,还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在实质上已经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与《合同法》一般性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不同,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为发出后。

  (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实质是双方约定投标人以这一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投标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可以继续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2)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

  除非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我们不能把投标保证金同时视为招标人的违约金,即投标保证金只有单向的保证投标人不违约的作用。因此,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只能按照中标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要求招标人赔偿。

  3、招标人的告知义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但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还应当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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