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1 1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4.4.2 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要求如下: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4.3 联合体的变更
(2)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3)工程货物招标项目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4)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5)其他类型招标项目
4.4.4 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4.5 联合体投标特点
2. 投标文件必须附上联合体协议。
3. 联合体投标,投标保证金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提交或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提交。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4. 对联合体各方承担项目能力的评审以及资质的认定,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提交各自的资格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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