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4 09: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9.1 《政府采购法》
9.1.1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3)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4)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10%
(5)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促进廉政建设
9.1.2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1)地域范围
(2)主体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资金范围
(4)调整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5)例外情形
三种情形:
9.1.3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9.1.4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9.1.5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2)法定的供应商资格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采购人规定的特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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