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7 14: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川建建发[2011]22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川建发(2011)3号)及《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1)18号)文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数量
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数量进行核查。
二、检查内容
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中《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表》进行核查。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
1、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的组织工作。
2、各地要按照动态核查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核查,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核查条件。对核查出的问题要做好记录,作出核查结论,确保核查工作质量。
3、各地要对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请各地将本地区开展动态核查的总结材料,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厅建筑管理处。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各地开展核查的基础上,在8月组成检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办法》情况及开展企业动态核查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将抽查部分企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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