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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2011-06-30 15:00    【  【打印】【我要纠错】

  沪建交〔2011〕539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建交委、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现转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积极主动按文件要求组织自查

  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对工程质量安全、法定建设程序以及质量安全履责情况组织自查,检查重点为在建保障性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发现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整改。

  二、区(县)建设行政部门积极做好迎检工作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对管辖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分析摸底,组织有针对性的巡查、抽查,其中对在建保障性住宅工程要全数检查,寻找薄弱环节,对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要严肃处理,并跟踪所在项目彻底整改。

  三、时间和实施步骤

  (一)企业自查。各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应于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安质监总站。

  (二)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复查。各区(县)建设行政部门于6月30日前完成对所管辖范围工程的复查,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7月5前上报市安质监总站。

  (三)全市性抽查。市安质监总站于7月按建设部文件要求结合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全市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综合执法监督检查。

  联系人: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设市场监管处 李国富 23116403 23116422(传真)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管理二科  辛达帆 64031103 63777788(传真)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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