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2.1 一般规定
2.1.1 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之日止为施工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监理内容主要包括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和对工程的监理工作两部分。
2.1.2 监理单位在签定监理合同后应及时组建监理机构,明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
2.1.3 总监办应主要负责:
1. 组织编制项目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 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
3. 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
4.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安全、环保与质量保证体系,工地试验室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重要部位水泥砼和沥青混合料配比;
5. 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
6. 确认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7. 受理交工验收申请,组织合同工程的初验,评定工程质量;
8. 组织编制监理竣工文件
2.1.4 驻地办应主要负责:
1. 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
2. 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3. 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4. 审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和一般混合料配比,施工单位机械装备,施工方案;
5. 主持工地会议;
6. 审批分项和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 受理分项和分部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8. 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制监理月报和驻地办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总结。
2.1.5 当只设总监办时,驻地办工作由总监办负责。
2.2 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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