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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备考:政府采购不能得到重视的原因

2011-06-24 14:15    【  【打印】【我要纠错】

  政府采购不能得到社会真正重视的原因很多,一般性的原因也不需要多论述了,大家几乎能够想象,这里仅仅探索一些特殊性的原因,而这些制约因素是在特殊的环境下孕育出来的。

  工程项目一直是领导们关心的事项,而政府采购不参与工程项目采购,自然就被领导关注的视线所忽视,是由来已久的操作体制形成了传统思维,束缚了集中采购机构发展壮大的步伐。社会普遍关注的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不得不提出许多疑问,为什么经过公开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还会出现腐败问题,为什么供应商要不断地向各级政府领导烧香进贡,市长书记之类的公众人物屡屡在工程上马以后,纷纷下野,症结何在?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至少有一点,说明所谓的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还有领导因素在内,合法的形式是为领导决定制作美丽外衣的。而政府采购领域因干预采购人使得领导落马的甚至寥寥无几,于是似乎体现出料两者的区别,而两者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假如按照可爱的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范围作为统计口径的话,政府采购80%-90%的采购量是集中在工程项目上,而目前的这么大数目的工程采购一般都不是依法应该由集中采购机构操作的,因此同样的道理,集中采购机构只是做了一些微不足道的事情,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说不重视也许不确切,毕竟法律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那么任其自生自灭应该是真正状态的写照。转自建设工程教育网jianshe99.com

  政府采购法实施前招标代理已经形成了全国大气候,而单靠一纸部门法已经不能约束招投标机构,政府采购机构只能处在尴尬境地。我们提出借鉴招标投标模式创新出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并不是赞成工程招标游离与集中采购之外,也不是表示就赞成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与政府采购法定监管之间的重叠与混乱,而是跳开意识形态之争,仅就不同体制内的工具模式进行相互学习与提升,工具不存在意识形态之争,是客观存在,所以相互借鉴不存在体制上的障碍,反而能够促进不同模式在各自的体制内更加效能地发展。在政府采购法出台之间,招标投标依据招标投标法,依据在各级政府、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交通水利部门的共同关心与努力下,已经形成了全国范围的招标投标网络模式。那么后出台的政府采购法,虽然是后法,有后发制人的功能,从法理上说,对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后法优于先法,但从政府采购实践效果来看,对于已经形成强大气候的招标投标机制,不是单靠法律的带有妥协和模糊意思规定就能够统一的。采购法的规定似乎只是搅动了平静的河流,但基层操作的混乱局面却由此产生,政府采购的尴尬生存地位由于有了法律的对照,越来越明显地凸显出来。而这种现实就是政府采购被压制,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不能得到严格执行,而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在矛盾和忧郁中迟迟难以出台,甚至就不能出台,因为没有哪一个实施细则是与主法律原则精神背道而驰的,而目前的政府采购尾大不掉的局面,实施细则要具有可实施性,就必须要原则性地修改法律的规定,那还不如提请人大修改法律来得直接了。格执行,而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在矛盾和忧郁中迟迟难以出台,甚至就不能出台,因为没有哪一个实施细则是与主法律原则精神背道而驰的,而目前的政府采购尾大不掉的局面,实施细则要具有可实施性,就必须要原则性地修改法律的规定,那还不如提请人大修改法律来得直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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