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2 10:46 环境保护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公告(2011年)第41号
关于授予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称号的公告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验收、环境保护部公示和审议,上海市青浦区已经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现决定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称号。
希望上海市青浦区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进一步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区创建成果,以环境保护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污染治理工作,持续深入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努力解决好难点、重点和热点环境问题,充分发挥全国直辖市城区环境保护示范与带动作用,为提升城市生态文明水平做出更大贡献。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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