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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辽宁省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6-14 10:36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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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建执发[2011]3号

关于2011年度国家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2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1年度国家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我省2011年度国家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辽宁省建设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二、考试日期及时间

  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日期为2011年9月17日,考期一天;专业考试日期为2011年9月18日,考期一天。2011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日期为2011年9月18日,考期一天。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专业考试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均分为上午段、下午段,每段考试时间均为4小时,具体考试时间见附件一。

  三、考试大纲、分科题量及分数分配

  ㈠2011年度国家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按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关于公布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大纲的通知》(注工[2000]13号)颁发的考试大纲执行。分科题量及分数分配执行考试大纲的规定。

  ㈡2011年度国家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规程采用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关于调整2004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用参考书目的通知》(注工结构[2004]2号)中所指定的各种专业规范、规程(见附件九、附件十)。

  ㈢2011年度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及国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均为主观题。

  四、申报范围

  我省2011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范围为:在我省勘察设计单位(含部队、中央直属驻辽宁省勘察设计单位)或其它单位中,现从事房屋结构、塔架结构(不含桥梁结构)设计工作,符合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条件者。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附件二《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报考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的人员。

  2.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二)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附件三《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的人员。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三)申报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

  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且符合附件四《2011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之一。

  (四)2011年度直接参加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免基础考试)的报考条件不变。

  (五)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人员的学历专业划分按附件五的规定执行。

  六、申报程序

  (一)凡申报参加2011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须首先向所在单位(人事关系及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需成立由单位行政领导及人事部门、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推荐小组,在个人申报基础上,负责审查、推荐本单位应考人员,并签署推荐意见,出具应考人员职业道德表现证明。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勘察设计单位(含部队、中央直属驻辽宁省勘察设计单位)所推荐的申报人的应考资格、申报材料(学历、职称等须审原件)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汇总后上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审定全省(含部队、中央直属驻辽宁省勘察设计单位)申报参加考试人员的应考资格,合格者由辽宁省建设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签发准考证。

  七、申报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一式一份,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二)《2011年度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一份(见附件六,用纸必须为A4规格)。

  (三)学历及学位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用纸必须为A4规格),原件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退回。

  (四)职业道德证明一式一份,由应考人所在单位出具(用纸必须为A4规格)。

  (五)有关承担设计项目和主要业绩成果证明一式一份[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提供;要求提供结构平面布置图(基础平面、各楼层平面、顶层平面)].

  (六)有效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规格复印纸上)、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二张(不含申报表及报名表上的照片, 所有照片必须是同版的)。

  (七)《2011年度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一览表》一式一份,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一级专业、一级基础、二级专业分别汇总填报(见附件七,用纸必须为A4规格,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电子EXCEL格式文件)。

  (八)申报材料中所有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均须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原件并在其相应的复印件上盖章方为有效。

  八、申报时间

  (一)各勘察设计单位须于2011年6月15日前将本单位申报考试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于2011年6月20日前将本市的申报材料报送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个人申报或逾期申报一律不予受理。

  九、考场设置

  2011年度国家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在沈阳设考场,考场设在: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学院,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1-2号。

  十、其它

  (一)2011年度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2011年度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及国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均为开卷考试,考场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规程、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提高对考试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把关,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客观性。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一经查实,将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为使考生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将《2011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见附件八)、《2011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见附件九)、《2011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见附件十)印发给每位参加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

  (四)考试用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五)“主要设计人”仍按辽注工发[199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

  (七)考试信息管理按原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3]3号)的规定执行。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代码及名称如下:

类别

级别代码及名称

专业代码及名称

科目代码及名称

0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1.一级

01.基础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02.专业

3.专业考试(上)

4.专业考试(下)

04.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2.二级

01.专业

1.专业考试(上)

2.专业考试(下)

  (八)凡已通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的应考人员,申报专业考试的申报单位与以前申报考试的所在单位不同时,必须提供工作调转证明,否则不予获准参加考试。应考人员的申报单位更名或合并时应提供本单位有效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一份(用纸必须为A4规格)。

  (九)凡在外省(直辖市)已通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的应考人员,在我省申报专业考试时,必须由原外省(直辖市)考试组织单位提供基础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否则不予获准参加专业考试。

  (十)应考人员需按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规定标准交纳考试报名费及考务费。

  (十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电话:024-23974407(带传真);联系人:梁青、苏莹。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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