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4 15:19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黑建造价[2011] 5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实行资质动态管理,促进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站决定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达标情况进行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已取得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上半年乙升甲级资质单位除外)。
二、复核内容
复核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完全达到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要求。
三、需提供的资料
参加资质达标情况复核的咨询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该表在www.hljgczj.cn网站“咨询公司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下载);
2、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1)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材料(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与本企业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以及由该人事代理机构核对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
(2)在允许工作范围年龄内的退休人员必须提供退休证,内退人员必须提供正式的内退协议;
(3)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以社会保障机构电脑打印出的人员名单为准(如个别地区无法电脑打印的,交纳养老保险的名单中要写清交费基数,时间段,盖上社会保障机构的印章);
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核验过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近一年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7、企业营业执照;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9、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10、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上报时,均应提供原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
四、复查程序及要求
1、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照建设部第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抓紧整改;
2、整改完毕后于2011年7月25日前将资料报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造价管理科;
3、对复核通过的咨询企业省站将择日在黑龙江建设网、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七天;对复核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公示结束后,将复核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5、本次咨询单位资质复核工作采取网上和书面同时进行的上报方法,各造价咨询单位在上报书面资料的同时要将网上资料一并上报,网上未上报的一律作未申报处理。
6、此次资质复核重点要复查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非执业单位注册情况,对有疑点和投诉的须到人才交流中心和社会保障机构进行进一步核查。一经发现有虚挂人员,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7、各咨询单位在资质复核申请过程中,要如实填报有关资料,真实反映企业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8、所提供的材料按黑龙江造价信息网:“咨询公司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要求》的规定装订成册,材料用印要清晰,复印件印章不清晰的要补盖原印章;
9、对没有参加资质复核的造价咨询单位视为自动放弃,并在上述要求的时间内向我站提出申请资质废业。
望各造价咨询企业接此通知后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并以本次资质复核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联系人:杨梦茹 赵琳
联系电话:0451-82353619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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