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2 10:45 环境保护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公告(2011年)第43号
关于授予东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公告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验收、环境保护部公示和审议,东莞市已经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现决定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东莞市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进一步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以环境保护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努力解决好难点、重点和热点环境问题,充分发挥城市环境保护示范与带动作用,为提升城市生态文明水平做出更大贡献。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