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3 11:44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赣建建[2011]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
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诚信信息平台作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主要载体,在构建诚信体系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560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本地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上报工作力度,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严格落实信息上报责任制度。并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30日前将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工作责任人名单(附件1)报厅建筑监管处。
二、分类汇总,完善信息上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表》(附件2)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由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汇总报我厅。根据我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赣建建[2007]28号)的规定,其中涉及施工、监理单位的报厅建筑监管处(联系人:罗宇萍,6225759);涉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报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联系人:黄兴,6203670);涉及造价咨询单位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联系人:姚伏娜,8319060);涉及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报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联系人:龚洪生,6207451);涉及检测机构的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局(联系人:刘凯,8514580),涉及建设单位的报省建设稽查执法办(联系人:徐辉,6228944)。厅各业务处室、单位审核后统一交厅建筑监管处汇总。
厅各业务处室单位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表》,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并送厅建筑监管处汇总。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通报制度。我厅将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将定期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通报,对应报未报或未按时上报的地区在全省范围通报批评。
附件二: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表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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