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9 13: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财办建〔2011〕40号
有关中央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快我国重点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生态恢复,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文件的规定,现将申报2011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大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要求
(一)资源枯竭型城市2010-2012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续作项目。
1、项目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现已开工建设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2、工程建设已具备进一步实施的各项保障条件,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报送材料包括2010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情况报告(见附件2),2011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3)。
(二)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1、项目实施主体为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2006年以前因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2、报送材料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表4)等。
(三)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大项目。
1、包括以地方政府为实施主体的历史遗留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以矿山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为实施主体的2006年以前因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2、项目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确定的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区和《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范围内。
3、续作项目报送材料包括2010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情况报告(见附件2)、2011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3);新开项目报送材料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4)等。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企业申报的项目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申报的项目不超过2个(不含资源枯竭型城市和国家级绿色矿山项目)。
中央企业申报的项目,其项目承担单位应属中央企业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控股股份占50%以上),申报材料中应附相关证明。
二、申报程序
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隶属地方的项目承担单位,逐级报至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隶属中央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逐级报至中央企业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中央企业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按本通知要求组织专家初审后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项目有关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登录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址:219.142.70.174)进行网上填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以及未进行网上填报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不予受理。申报项目超出规定数量和范围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该中央主管部门、企业集团的所有项目均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正式文件和项目材料两部分。正式文件指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和中央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申请项目预算的规范性文件(含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项目材料除本通知“支持范围和要求”中要求的必备材料外,还应附立项批复文件、专家审查意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明、落实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以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证明文件等情况
四、其他要求
立项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请于2011年5月18日前通过登录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信息系统(219.142.70.174)进行网上填报;纸质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光盘)在2011年5月18日前邮寄到以下地址,逾期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联系人:段君君
邮政编码:100812
联系电话:(010)68552511 财政部经建司环资处
(010)66558168 国土资源部财务司权益处
(010)66558752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010)62117231、62175262 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财政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2.2010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情况报告编写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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