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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

2011-05-27 09: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委办〔2011〕19号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安徽、山东省(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北京至上海高速铁路(以下简称京沪高铁)即将开通运营。为防止因铁路沿线安全环境不良诱发铁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结合京沪高铁沿线安全环境实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2011年6月至7月,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和整治京沪高铁沿线环境安全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铁路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由京沪高铁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牵头,组织公安、国土、交通、水利、安全监管等部门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铁路安全监管办)参加,依照《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密组织、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京沪高铁安全的突出问题,优化京沪高铁运输安全环境,确保京沪高速铁路运输安全万无一失。

  二、打击的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在铁路线路两侧、车站周围200米范围内建造危险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场所的。

  (二)在铁路线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采矿、采石、爆破作业的。

  (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城区铁路桥梁下方或两侧8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生产、经营场所的。

  (五)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的。

  (六)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3000米范围内采砂的。

  (七)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或在邻近铁路线路施工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的。

  (八)上跨铁路公路桥梁、下穿铁路道路桥涵、公铁并行路段有关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和管理的。

  (九)机动车辆超载、超限、超速通行上跨铁路公路桥梁、下穿铁路道路桥涵的。

  (十)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的。

  (十一)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此次专项行动由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牵头,统一组织。地方各级公安、国土、交通、水利、安全监管等部门和铁路安全监管办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共同执法。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作用,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重点,制定方案。各有关铁路安全监管办要结合京沪高铁联调联试和运行试验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京沪高铁沿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特点,抓住关键环节,针对可能导致铁路交通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主动报请有关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三)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加大对京沪高铁沿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该关闭取缔的要依法坚决关闭取缔,对该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要依法坚决限期拆除。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按规范绘制京沪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划定和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区条例》和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81〉建发交字532号)等规定,严格落实上跨公路桥梁和有关安全防护设施移交工作。对非法违法行为构成的危及铁路运输安全重大隐患,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资金,限期加以整改。要建立京沪高铁安全环境联合检查和信息通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运用车站、列车广播,组织宣传车队,发放宣传品,张贴宣传画,利用新闻媒体等,开展多层面、多形式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和扩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覆盖面,大力宣传严厉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的范围、重点和要求,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责任意识,营造确保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加强督查,及时总结。专项行动期间,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察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于每月3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电子版),并于8月9日前书面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电子版)。

  联系人及电话:侯景雷,010-64464002、64464005(传真)

  电子邮箱houjl@chinasafety.gov.cn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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