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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复函

2011-05-11 14:09  湖南建筑信息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湘建建函〔2011〕119号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

  你局《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请示》(永规建〔2011〕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建建〔2010〕333号)要求,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暂停新设立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审批,其目的是严格控制建筑施工企业总量,推进建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鉴于城市城区建筑施工现场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是国家和省强制推行的政策,是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推进建筑施工工艺进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重要措施,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暂不停止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三级资质的审批。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批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把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查关,认真落实审批责任,切实推进建筑施工企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资质审批结果报我厅建管处备案。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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