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3 09: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发改价格[2011]89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和降低手机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涉及手机型号核准、进网许可和3C认证的检测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置和经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开展涉及手机型号核准、进网许可和3C认证的检验检测时,可按下列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检测费。
(一)涉及型号核准的检测收费标准,每型号35000元。单频段手机按50%计收,每增加一个工作频段(含蓝牙功能)加收30%.增加工作制式和工作状态不增加收费。
(二)涉及进网许可的检测收费标准,每型号70000元。单频段手机按50%计收,每增加一个工作制式加收30%.增加工作频段和工作状态不增加收费。
(三)涉及3C认证的检测收费标准,每型号20000元。对充电器已单独获得认证的手机按85%计收,每增加一个工作制式加收10%.增加工作频段和工作状态不增加收费。
二、各检测机构收取上述检测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对检测不合格的,进行复检时不再另行收费。
三、各检测机构应为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并出具客观、公正的检验报告。各种检测限定时间为:型号核准检测6个工作日;进网许可检测2G手机8个工作日、3G手机12个工作日;3C认证检测7个工作日(不含充电器认证检测)。由于检测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时间5天以内(含5天)的减半收取检测费;超出规定时间5天以上的不得收取检测费。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格限定涉及手机型号核准、进网许可和3C认证的检测项目,避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实施检测和收费,不得擅自另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向企业收费,严禁强制检测强行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检测。
五、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